重庆市渝北区乒乓球协会

协会简介

-Association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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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渝北区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为响应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活跃和丰富渝北区广大群众体育文化生活,规范渝北区乒乓球运动项目开展,打造渝北区体育品牌特色项目,特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重庆市渝北区内乒乓球爱好者的个人与单位自愿联合组成,是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湖滨西路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对全区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的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办、承办、协办全区及其他各类乒乓球竞赛活动,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等各种专业培训。积极促进本市乒乓球运动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各街道(镇)协会、俱乐部间联系和交流活动,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人员间的团结友谊;

(四)拟订有关乒乓球比赛制度,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五)规范本协会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的信用建设、自律机制、诚信自律措施。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渝北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群团组织居民,身体健康,爱好乒乓球运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二)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纪律;

(三)热爱乒乓球运动,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身体状况良好,适合乒乓球运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意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填写《重庆市渝北区乒乓球协会会员申请表》,后附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

(二)审核。本协会根据初审意见及接纳会员标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交纳会费,会费在协会理事会监督下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协会日常事务管理和相应工作人员劳务开支。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组成。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主席)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主席)、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兼主席任海涛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兼副主席)协助理事长(主席)工作,及受理事长(主席)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也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由主席指定秘书处相关人员参加。主席办公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主席,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主席,并于该主席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主席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其中,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4人,监事长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协会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由办公室及各专项委员会组成,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可将部分职权授予副秘书长行使。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裁判委员会、竞赛委员会、外联委员会、训练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秘书处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主席批准执行。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十一条、根据协会今后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本会可增设理事名额,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本协会不设立分支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办公会决定,可聘请荣誉主席(荣誉会长)、荣誉副主席(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顾问等。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成立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协会经费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我区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费的具体管理与使用细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协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的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8年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